(2017)豫01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新艳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新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53号罪犯周新艳,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柜面保全主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新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对周新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8日对周新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周新艳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周新艳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间,利用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担任柜面保全主管的职务便利,采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虚假保单质押借款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163915.55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抓获;周新艳及其家属已向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赃人民币2550145.71元。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周新艳以其夫名义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成套住宅,抵款97.52万元。罪犯周新艳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获得8次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一般、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新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一定奖励,但其消费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新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