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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贾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贾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097号原告:林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牧民。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牧民。原告林某诉被告贾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韩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