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葛某驾驶渝B×××××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医院门口路段倒车,因疏于观察将被害人刘某撞倒。案发后,葛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刘某送至医院就医,刘某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11月7日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符合外伤后并发血栓及脂肪栓塞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葛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葛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