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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70号。法定代表人史洪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三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潍昌路641号1幢。法定代表人石承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待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