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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显辉与被执行人候桂清、姜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显辉,候桂清,姜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785-1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辉,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苏格庄村。被执行人:候桂清,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孙家村。被执行人:姜旭磊,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孙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显辉与被执行人候桂清、姜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候桂清、姜旭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鉴定公告。但被执行人候桂清、姜旭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候桂清、姜旭磊所有的位于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汤后村11号楼1梯X楼X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