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秋林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秋林,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5行初5号原告崔秋林,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梅东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秋林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人民政府(简称:龙安区东风乡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秋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负责人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0年元月原告与北徐家桥村郭玉梅结婚来到女方家落户,来到该村一直按外来人口对待,没有享受村民待遇。按照村里的规定我该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可是至今没有解决。1995年8月28日,东风乡信访办与信访群众签订上访协议并交20元稳定金。东风乡信访办却迟迟不予答复,等答复下来,村里已调整过土地,之后,不再调地,因此至今没有分到口粮田地。2008年,信访上访到龙安区政府提出此事,龙安区政府要东风乡政府给予解决。2014年8月5日东风乡信访办20142070855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无效行为。原告认为东风乡政府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积极处理村民的分地生活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2070855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崔秋林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处理:2013年以来,崔秋林多次上访,主要反映北徐家桥村至今未给其分配承包地,现要求解决其承包地的问题。经调查:崔秋林曾于1995年8月28日到东风乡反映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及解决责任田的问题。经过乡政府协调,北徐家桥村两委会经研究决定,“年满十年的女婿,与正常出生的、正常婚入的同样享受村民待遇,土地问题等调整时一并解决。”乡同意两委意见,并于1995年10月9日向崔秋林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崔秋林同意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2013年以来,崔秋林多次上访反映同一问题,乡政府多次与北徐家桥村协调,北徐家桥村召开两委会研究,坚持“按照1995年原村与其达成的协议执行,另由于崔秋林家庭困难,村集体有用工需求优先考虑”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乡政府多次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信访人应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上述事实和规定,东风乡人民政府作出20142070855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二、崔秋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明确: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予受理。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崔秋林诉请撤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1995年8月28日《群众集体上访协议书》;2、1995年10月9日《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3、1995年10月5日北徐家桥村委会关于“女婿在女方落户后,如何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4、2008年7月28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5、2014年8月6日《会议记录》;6、2014年8月19日关于送达给原告崔秋林的送达回证一份;通过这几份证据主要证明:1、崔秋林反映享受村民待遇解决责任田问题;2、北徐家桥村委会对于类似原告情况有会议决定;3、乡政府对此协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信访条例》。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980年元月原告与北徐家桥村郭玉梅结婚来到女方家落户。1995年8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反映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及解决责任田的问题,经过东风乡政府协调,北徐家桥村两委会经研究决定:“年满十年的女婿,与正常出生的、正常婚入的同样享受村民待遇,土地问题等调整时一并解决。”东风乡同意两委意见,并于1995年10月9日向崔秋林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崔秋林同意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因2013年以来,崔秋林多次上访反映未给其分配承包地的问题,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信访编号为201420708554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三类情况,并请原告向龙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该告知书于2014年8月19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起诉到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撤销20142070855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被告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丛艳审 判 员 张欣欣人民陪审员 丁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