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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徽皇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西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皇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西坤,邓秀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49号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徽皇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西坤,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邓秀真,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皇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西坤、邓秀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