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4)龙民督字第 4 号师芳与吴勇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芳,吴勇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龙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师芳,女。被申请人吴勇军,男。申请人师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师芳称:2016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吴勇军向其借款4500元;2016年9月8日,吴勇军向其借款5000元;2017年3月28日,吴勇军向其借款40000元。三笔借款均出具了借条。申请人师芳要求被申请人吴勇军给付人民币4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师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勇军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师芳借款49500元。支付令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吴勇军承担,并限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