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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4)龙民督字第 4 号师芳与吴勇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芳,吴勇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龙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师芳,女。被申请人吴勇军,男。申请人师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师芳称:2016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吴勇军向其借款4500元;2016年9月8日,吴勇军向其借款5000元;2017年3月28日,吴勇军向其借款40000元。三笔借款均出具了借条。申请人师芳要求被申请人吴勇军给付人民币4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师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勇军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师芳借款49500元。支付令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吴勇军承担,并限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