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雪与王清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雪桦,王清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雪桦,女,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清逸(又名王怀琼),女,生于1969年0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金雪桦申请执行王清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清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清逸在接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清逸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清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清逸无银行存款;有奥迪牌和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两辆,两车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有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南住房一套,已轮候查封,有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商用房,有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商用房,两处商用房有抵押,且上述三处房产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先行查封;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房一套,在执行吴刚申请执行王清逸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清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29日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金雪桦,并要求金雪桦提供被执行人王清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金雪桦也未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王清逸所有的房产暂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