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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岐,北京市平谷粮油工贸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岐,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粮油工贸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粮油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平谷粮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3民终1135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平谷粮油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将平谷粮油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庭审中提供的冯岐的档案资料认定为冯岐的“原始档案”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因平谷粮油公司提交了冯岐的档案材料,直接推定档案并未丢失,判决驳回冯岐要求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未将全部证据材料移交二审法院,导致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故申请再审。平谷粮油公司提交意见称,冯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冯岐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人事档案丢失而存在损失及损失具体情况,一、二审法院对其以平谷粮油公司丢失其人事档案为由主张各项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冯岐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