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贵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贵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403室。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贵峰,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贵峰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毅鹏审 判 员 张国俊代理审判员 冯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默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