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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忠妥、白进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妥,白进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邹忠妥,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白进艇,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邹忠妥与白进艇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