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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惠三金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圣弗莱户外用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三金,西安市阎良区圣弗莱户外用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11号原告:惠三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圣弗莱户外用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南段。经营者:吴胜云,系该店负责人。原告惠三金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圣弗莱户外用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惠三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三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惠三金自行负担。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