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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文新与胡云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保1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文新与被执行人胡云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406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未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已于2017年6月20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