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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孙振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734号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东方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单蕾,职务经理。被告孙振宁,男,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原县盛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