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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刁平、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刁平,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凤举,张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刁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凤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伟。再审申请人刁平与被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凤举、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3民申1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刁平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平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珠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