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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与苑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苑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18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袁韩路。负责人:刘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苑祝林,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诉被告苑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苑祝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撤回对被告苑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