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松与张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张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0889号原告王松,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张仁,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原告王松与被告张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王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0元,由王松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王松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蕾审 判 员 冯歆蕊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