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立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27号丁立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史村卢亚志,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崔家庄崔海涛,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磨盘××村崔振义,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崔家庄崔翠连,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崔家庄崔倩倩,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崔家庄丁立辉申请卢亚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4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丁立辉申请卢亚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4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世超书记员 及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