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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民校与吴锡辉、陈雪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民校,吴锡辉,陈雪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800号原告:葛民校,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锡辉,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雪菊,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苏东。本院审理的原告葛民校为与被告吴锡辉、陈雪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民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