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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姜粉英与张磊、张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粉英,张磊,张荣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479号原告:姜粉英,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告:张荣生,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原告姜粉英与被告张磊、张荣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姜粉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粉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姜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