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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伟与佳木斯鸿华路桥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佳木斯市鸿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浓江通村公路A07标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35号原告:杜伟,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采沙场业主,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勤得利农场农垦。委托代理人:李兴平,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采沙场工人,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勤得利农场农垦。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浓江通村公路A07标段,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鹏,系该标段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与被告佳木斯市鸿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浓江通村公路A07标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现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由原告杜伟负担。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凯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