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丽弢与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弢,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19号原告吕丽弢。被告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普明镇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丽弢诉被告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丽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1元,减半收取4531元,由原告吕丽弢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宏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连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