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杨惜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联村1组。法定代表人:沈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西联村。法定代表人:沈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蕾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蒋毅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雯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