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边建军与贾培新、王鲜林、贾培升、白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建军,贾培新,王鲜林,贾培升,白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边建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贾培新,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鲜林,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贾培升,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艳霞,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建军与贾培新、王鲜林、贾培升、白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培新、王鲜林、贾培升、白艳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培新、王鲜林向申请人边建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责令被执行人贾培升、白艳霞向申请人边建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由贾培新、王鲜林、贾培升、白艳霞负担。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边建军已自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