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铁水、魏香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水,魏香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4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佳,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深州镇长江西路51号。被申请人:李铁水(又名李铁换),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魏香存,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郭佳与被告李铁水、魏香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冀1182执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郭佳名下T19267号轿车一辆。现申请人郭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二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郭佳名下冀T×××××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