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涛,冠县恒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刘耀武,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393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涛,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恒源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贾镇西赵店村委会****号。法定代表人:刘耀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耀武,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王利,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建涛、冠县恒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刘耀武、王利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杨 东执行员 张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