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银成与被执行人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成,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成,男,回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银成与被执行人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果不按期履行或者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直至付清为止的全部迟延履行金。由于本案履行周期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君行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