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万福与寿阳县西洛镇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万福,寿阳县西洛镇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万福,男,1942年4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西洛镇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大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万福因与被上诉人寿阳县西洛镇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赵万福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被强行收回的耕地5亩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8500元。事实和理由是:1999年由于历史原因,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存在混乱现象。2016年春天,村委以确权调整土地为名将我原有的5亩耕地强行收回,并分给林二牛等村民耕种。被告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当地引起强烈反映。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耕地5亩,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原审认为,根据原告赵万福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赵万福在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实际取得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告赵万福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赵万福的起诉。赵万福不服上诉称:1999年由于历史原因,西洛镇王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存在混乱现象。2016年春天,村委以确权调整土地为名将上诉人的5亩耕地强行收回,并分给林二牛等村民耕种。被上诉人的这种做法,严重地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可是一审却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一审法院不负责任,没有认真调查落实,就做出不负责任的裁决,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二审立案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万福主张的5亩土地,在该村二轮土地承包后至今虽未给赵万福发放过土地证,但是一直由赵万福耕种,此种现象在该村普遍存在,现在为何要调整赵万福已经长期耕种的土地,原因不明。赵万福对原先耕种的5亩土地是否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应进行实体审理后予以处理较妥,一审未作实体审理即驳回赵万福的起诉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当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寿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寇永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