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长春、阮双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长春,阮双成,阮喜宽,阮小云,朱彦武,朱彦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长春,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超,男,汉族,系朱长春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双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喜宽,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小云,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一审被告:朱彦武,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朱长春之子。一审被告:朱彦行,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朱长春之子。再审申请人朱长春因与被申请人阮双成、阮喜宽、阮小云及一审被告朱彦武、朱彦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朱长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朱长春与对方因建房边界发生纠纷,导致阮双成、阮喜宽、阮小云等人受伤,中牟县公安局对朱长春作出行政处罚,朱长春虽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决定,朱长春应对阮双成、阮喜宽、阮小云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朱长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长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