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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商青与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青,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534号申请人:商青,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商青与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商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金额40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夏津县城区北城街的房产(房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金额4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