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翠辉、杨翠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488号申请人湖南蓝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爱姣,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祠堂圩乡岩头坪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08032328。被执行人杨翠彪,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祠堂圩乡岩头坪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01082330。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蓝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翠辉、杨翠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湘1127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四个季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个季度(2018年1月底)贷款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