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荣与刘秀梅、郅弟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刘秀梅,郅弟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706号原告刘荣,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秀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郅弟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诉被告刘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核定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600元;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