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伟群与罗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群,罗建设,罗春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31号原告:罗伟群。被告:罗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钢,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春祥。原告罗伟群与被告罗建设、第三人罗春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罗伟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群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178.16元,减半收取2089.08元,由原告罗伟群负担。审 判 长 伍祖彬审 判 员 饶广宁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