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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伟群与罗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群,罗建设,罗春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31号原告:罗伟群。被告:罗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钢,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春祥。原告罗伟群与被告罗建设、第三人罗春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罗伟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群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178.16元,减半收取2089.08元,由原告罗伟群负担。审 判 长  伍祖彬审 判 员  饶广宁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