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会荣与蒋文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荣,蒋文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625号原告李会荣,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吴军、吴艳霞,系营口市老边区诚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文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君,系营口市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会荣诉被告蒋文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3.9亩水田承包给被告。被告在承包期间,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改变土地性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水田承包合同,收回水田地3.9亩。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事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会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恺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