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新峰;雷刚;马文胜;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雷刚,马文胜,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724号原告:张新峰,男被告:雷刚,男被告:马文胜,男被告: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临夏线南社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玉堂,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城壕路中段西侧;负责人:郝桂林,总经理。原告张新峰与被告雷刚、马文胜、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我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新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新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