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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顺清与李景林、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清,李景林,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99号原告刘顺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李景林,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6层701-01单元。负责人桑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清与被告李景林、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