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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催5号申请人: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法定代表人:安长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长泽,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申请人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10401130/18446261,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金誉恒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