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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北京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本院在执行李xx与北京xxx**有限公司(2016)京0112民初400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守林审 判 员  徐寒军代理审判员  王舰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