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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毛飞申请执行程帅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飞,程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毛飞,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程帅龙,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毛飞申请执行程帅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帅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飞69633.36元。申请人毛飞于2017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4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