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157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孙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74808。法定代表人:曾维琼,经理。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827212。法定代表人:刘光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任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昭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