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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095杜XX与王丙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王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095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丙华,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060号判决书:被告王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XX欠款1050元及违约金(以105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因被执行人王丙华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XX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丙华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冻结时被执行人取走,已冻结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6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