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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乃涛、张林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乃涛,张林才,聊城市元丰标志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乃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林才,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元丰标志服装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四路西首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兰,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林才、聊城市元丰标志服装厂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林才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林才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东昌西路71号68幢4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86)。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