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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厉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697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建,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与被告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铁十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厉建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共计5795.7元;2.厉建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588.2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厉建承担。事实和理由:厉建与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协议约定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为厉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厉建应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厉建提供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但厉建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物业费,截至2017年1月31日,厉建仍拖欠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4个月,合计5795.7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厉建应该支付相应违约金。在厉建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期间,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曾多次催缴,但厉建仍不缴纳。厉建的行为严重侵犯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厉建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中铁十局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根据中铁十局物业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厉建系中逸都国际城2号楼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34.18平方米。2013年9月12日,厉建与中铁十局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为厉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协议还约定,若厉建不按约定交纳有关费用,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厉建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为厉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厉建未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共计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795.7元,中铁十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中铁十局物业公司认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按拖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其主动调整违约金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7年1月31日,共计产生违约金为588.22元。本院认为,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与厉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中铁十局物业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厉建作为小区业主,享用了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依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计算标准,厉建未缴纳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34.18平方米×1.8元/平方米×24月=5796.58元。故原告主张厉建应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支付所欠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795.7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现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厉建应向中铁十局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88.2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795.7元;二、被告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88.22元。如果被告厉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厉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