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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光政与卫雪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政,卫雪忠,王光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政,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雪忠,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王光航,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王光政因与被上诉人卫雪忠、原审被告王光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光政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光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晔军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