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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慧玲、李朝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慧玲,李朝光,丁凤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481民督1号申请人:张慧玲,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李朝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雪花面粉厂)。被申请人:丁凤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雪花面粉厂)。申请人张慧玲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慧玲称,2015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月息5%,并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李朝光、丁凤英给付申请人张慧玲6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朝光、丁凤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慧玲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费3267元,由被申请人李朝光、丁凤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