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小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鑫大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鑫大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972号原告:徐小忠,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黄星平,支行行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吴铮,分行行长。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为耀,董事长。被告:四川鑫大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瀚,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忠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分行、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鑫大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徐小忠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