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荷英、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荷英,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荷英,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建平,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荷英与被执行人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建平所有的在佰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处享有的95%的股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生活,难以联系,无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潘建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122890元及利息、受理费1379元、执行费174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股权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且处置成本较大,不要求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达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