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晓鹏与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鹏,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620号原告:吴晓鹏,男。被告:陈萍,女。原告吴晓鹏与被告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晓鹏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鹏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吴晓鹏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