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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晓鹏与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鹏,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620号原告:吴晓鹏,男。被告:陈萍,女。原告吴晓鹏与被告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晓鹏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鹏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吴晓鹏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