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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99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某某拥有车牌号为皖×××东风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东风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